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土壤取樣數:
  土壤取樣數不論採用何種土壤試驗方法,樣品性能均按下列取樣所求得
  土壤性能之平均值為準:
  一、既成道路:鑽孔深度在地面以下(不包括經處理或後加之路面及底
      基層材料)一公尺者,按其鑽孔深度平均分二層取樣,以其平均值
      為準。超過一公尺者,一公尺以下,每一公尺取樣一次,其性能僅
      供參考。
  二、新築道路:挖方地段應在路基標高以下取樣,其方法與既成道路同
      。填方地段,除以借土坑之樣品性能為準外,並應注意原地面下土
      壤性能,必要時取樣試驗(借土坑鑽孔取樣以每隔一公尺深取樣一
      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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