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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阿里山森林鐵路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三十二條
列車因故障或其他情事,將部分車輛遺留於站間中途,其前部車輛到站 時,司機員應將事由通知站長後,使嚮導員下車,站長應將嚮導員臂章 收回,至確認遺留車輛全部收容完畢止,並予加鎖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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