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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三十三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 達。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 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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