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
  ,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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