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毀本公司供電線路設備(含輸電、配電、通訊等線路及其控制保護等附
屬設備)者,本公司得依法求償修復費用及其他損害賠償。
前項修復費用=修復供電線路設備所需工程費-拆回材料之價值。
前項修復供電線路設備所需工程費,包括修復時所耗材料費(如修復時,
以較原裝規範為大之器材代用,超出部分價款由本公司負擔)、工資(包
括雇工)、旅費、運雜費、道路修復費、地上物補償費及工程直接有關之
費用等之總和。
第一項拆回材料之價值,係按新價四成計算,但不包括廢料。廢料概由本
公司收回處理,並依本公司材料帳面單價表之廢料單價計算價值,自賠償
費內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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