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51
人,瀏覽人次:
88992463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三十六條(提示期限經過後之付款)
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二、發行滿一年時。
相關令函
(5)
相關判解
(11)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