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庫等之建築物構造除應依本編第六十九條附表第六類規定辦理外,凡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防火建築物: 一、車庫等設在避難層,其直上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00平方公尺者。但 設在避難層之車庫其直上層樓地板面積在一00平方公尺以下或其主 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與其他使用部份之間以防火樓板、防火牆以及 甲種防火門區劃者不在此限。 二、設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