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律師資格者,不
適用第三條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之日起,經律師考試及格領
得律師證書,尚未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者,除依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
施行之第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免予職前訓練者外,應依一百零八年十二月
十三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完成律師職前訓練,始得申請加入律師公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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