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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三十七條(一部付款)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得 就一部分支付之。 前項情形,執票人應於支票上記明實收之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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