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
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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