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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三十七條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依聲請或職權命為勘驗、鑑定或因其他證據方法所得 之證據資料,應於審判期日調查後,始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 或科刑事項之證據。 前項證據資料,準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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