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岩磐或礦層有不安全崩塌之虞之坑道及採掘面應撐設支架,支架頂部及
  兩側均應用襯木填緊,不得有鬆弛現象。
  前項規定,在煤礦場,其支架之間距不得超過一公尺,坑道掘進面未撐
  設支架前,應設先進支撐或臨時支柱。礦場應在坑內外適當地點儲備充
  分之支撐材料與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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