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磐或礦層有不安全崩塌之虞之坑道及採掘面應撐設支架,支架頂部及 兩側均應用襯木填緊,不得有鬆弛現象。 前項規定,在煤礦場,其支架之間距不得超過一公尺,坑道掘進面未撐 設支架前,應設先進支撐或臨時支柱。礦場應在坑內外適當地點儲備充 分之支撐材料與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