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至
遲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逾期仍不照辦,新任人
員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
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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