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民間機構購置之設備或技術及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已
  依其他法令享受投資抵減者,不得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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