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經基金會調查認定符合補償要件者,應於認定核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
  發給。受領取之通知而未於五年內領取者,除有正當事由者外,其補償
  金歸屬國庫。
  大陸地區之受領權人得自行或委託臺灣地區人民領取。其欲自行領取者
  ,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同一補償事件有二受領權人以上者,應委託其
  中一人代表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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