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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基金係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列入基金累存運用 或解繳國庫,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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