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7月16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130201484A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7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役政

立法總說明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
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其後歷經一
次修正,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茲因行政院組織調整
,內政部役政署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改制為內政部役政司與內政部替
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另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提升決策參與之性別
平等,並參酌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爰修正本辦法
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業務單位名稱。(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七條)
二、增訂本基金管理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修
    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修正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以
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
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本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主
任及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
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茲因行政院組織調整,內政部役政署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改制為
    內政部役政司與內政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配合權責事項改由內
    政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管轄,爰修正第一項業務單位名稱,並酌
    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提升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爰增訂第三項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之規定。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干
人,分組辦事,均由本部就本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現職人員派兼之,
並得視業務需要進用若干工作人員。
〔立法理由〕
茲因行政院組織調整,內政部役政署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改制為內政
部役政司與內政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配合權責事項改由內政部替代
役訓練及管理中心管轄,爰修正業務單位名稱。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基金係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列入基金累存運用
或解繳國庫,爰予修正。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