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以
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
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本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主
任及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
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茲因行政院組織調整,內政部役政署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改制為
內政部役政司與內政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配合權責事項改由內
政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管轄,爰修正第一項業務單位名稱,並酌
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提升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爰增訂第三項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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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干
人,分組辦事,均由本部就本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現職人員派兼之,
並得視業務需要進用若干工作人員。
〔立法理由〕 茲因行政院組織調整,內政部役政署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改制為內政
部役政司與內政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配合權責事項改由內政部替代
役訓練及管理中心管轄,爰修正業務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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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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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基金係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列入基金累存運用
或解繳國庫,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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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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