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
  經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司法機關囑託並明定期限辦
  理者,應依囑託期限辦竣。
  前項司法機關囑託辦理土地複丈案件,其所定期限短於十五日者,應加
  倍計徵複丈費。但檢察機關依據國家刑罰權經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
  複丈案件,免納複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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