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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期限及展延)
營造業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 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 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並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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