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0071號令修正公布第34 條、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2221號令修正公布第30條及第6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 2月 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2009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3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3年 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9419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 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7051號令修正公布第31條 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7年 8月 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147401號修正公布第12條 及第31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4021號修正公布增訂第67 條之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7991號令修正公布第16條 、第18條、第19條、第51條、第56條、第61條及第69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63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 、第11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43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 及第61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0071號令修正公布第34 條、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2221號令修正公布第30條及第62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
地主任。
前項設置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
。
第一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
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但本法第六十六
條第四項,不在此限。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
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二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
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
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
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
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
前項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其工地主任不得重新申請執業
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