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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66.09.0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9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同一行為,經法院不起訴或不受理,或免訴無罪之宣告時,如有行政上 之過失責任,仍應依情節核議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 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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