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自衛槍枝遺失,應填具遺失申報書,連同遺失證明文件及所登遺失聲明之
報紙,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並將原領執照隨同繳銷,申報書
式樣如附件九。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所定「附表」用語修正為「附件」,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二項所指「定期檢查」之主體未臻明確,爰修正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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