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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