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但對於下列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 上之同意,並應報經本部核准後,其決議始生效力: 一、章程之修訂或目的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 情形,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基金之處分。 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設有董事長者其董事長之改選或解除職務。 五、法人之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