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但對於下列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
  上之同意,並應報經本部核准後,其決議始生效力:
  一、章程之修訂或目的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
      情形,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基金之處分。
  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設有董事長者其董事長之改選或解除職務。
  五、法人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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