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指定受益人之限制如下: 一、指定其他親友者,不得以指定時直屬各級長官或同一連隊(或相當單 位)之人員為受益人。 二、指定公益法人者,以國內之公益法人為限。 指定二人以上為受益人者,應於指定時詳註給付金額之分配;未註明者, 平均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