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責任準備金之動用程序,與時間規定如左: 一、軍官給付責任準備金第三部份用罄時,得申請動用第二部份,第二 部份動用至保留相當數額時,得申請動用第一部份。 二、士官兵給付責任準備金第二部份,動用至保留用相當數額時,得申 請動用第一部份。 前項所保留之相當數額,軍官部份以三個月個人自付保費之總額,士官 兵部份,以六個月保費之總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