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基金保險費保管及保險費扣繳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給付責任準備金之動用程序,與時間規定如左:
  一、軍官給付責任準備金第三部份用罄時,得申請動用第二部份,第二
      部份動用至保留相當數額時,得申請動用第一部份。
  二、士官兵給付責任準備金第二部份,動用至保留用相當數額時,得申
      請動用第一部份。
  前項所保留之相當數額,軍官部份以三個月個人自付保費之總額,士官
  兵部份,以六個月保費之總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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