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代收各項稅款,如有挪用、積壓或其他非因不可抗
  力因素延誤解繳稅款,其一切損害責任應由各該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負責
  賠償。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違反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時,各級政府對其挪用、
  積壓或其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誤解繳稅款,得依應解繳稅款當年度一
  月一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一‧五倍,要求
  該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按日加計利息解庫,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逾期一日以上催辦。
  二、逾期三日以上警告。
  三、逾期七日以上得終止委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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