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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貨棧內存貨應將標記朝外,分批分區堆置,並於牆上標明區號,以資識別 。但經海關核可之電腦控管自動化貨棧,或油槽、筒倉等儲存散裝貨物之 特殊貨棧,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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