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積
極推動多元之教師專業發展活動,提供教師專業發展之必要支持及協助,
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
(一)整合所屬機關(構)、單位之教師專業發展資源及組織,指定
專責機關(單位)依教育政策及地方特色發展需求,規劃及推
動教師專業發展活動。
(二)於轄內提供教師專業發展所需研討空間、教學媒材及設備器材
。
(三)補助教師從事其他專業發展活動所需經費,並對辦理績效優良
者,予以獎勵。
(四)提供教師專業學習社群所需交流或成果發表之網路平臺,並協
助舉辦成果發表會。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依學校發展特色、學生學習及教師教學需求,規劃學校本位之
教師專業發展活動。
(二)視校內空間、設施及設備情形,提供教師專業發展所需研討空
間、教學媒材及設備器材。
三、師資培育之大學: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需求為核心,提
供諮詢、輔導及駐點服務,並開設學分班。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綜整教育現場教師、學者專家及教師組織等諮詢意見,以及依據
現行實務做法訂定,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師資培育之大學有關教師專業發展之掌理或推動事項,以明確
各該任務分工:
(一)第一款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採取之措施,包括整合
所屬資源並指定專責單位規劃推動、提供研討空間、教學媒材及
設備器材、補助教師辦理或參加經費及提供教師專業學習社群交
流之網路平臺等,以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遵循推動。
(二)第二款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採取之措施,包括規劃學校本位
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視校內空間、設施及設備情形提供
研討空間、教學媒材及設備器材,以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遵循推
動。
(三)第三款參考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第三條規
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得以下列方式為
之:一、實地輔導。二、駐點服務。三、諮詢服務。四、資料提
供。五、教師在職進修課程之開設及師資之提供。六、其他相關
教育輔導。」明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採取之措施,包括提供諮詢
、輔導及駐點服務,並開設學分班,以利師資培育之大學遵循推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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