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園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訪視小組,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幼兒
園評鑑進行實地訪查;必要時,得就評鑑規劃、設計、實施、結果報告及
檢討會相關資料等進行後設評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