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分校應置分校校長一人,綜理分校校務;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聘任;
私立者,由董事會聘任,並準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
;分校校長之資格及聘任,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及國民教育法相
關法令規定。
分校之組織,應於本校之組織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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