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受聘僱外國人有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情事者,學校、機構除依規
定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
管機關。
前項通知內容,應包括受聘僱外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
期、工作期限或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
受聘僱外國人未出國者,警察機關應彙報內政部警政署,並加強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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