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級登山嚮導員證之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失效。但於期滿一個月前向
  受委託單位申請校正,並由受委託單位於證照上加蓋校正章者,有效期
  限延長四年。
  持證者於期限內應參加累計三十小時以上專業訓練課程,否則,期滿失
  效。
  前項專業訓練,由受委託單位依附表二所定科目舉辦並於登山嚮導員證
  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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