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向商務仲裁協會申請登記為仲裁人: 一、曾任實任推事、法官或檢察官者。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商務有關之專門職業人 員業務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一億元以上公、民營企業相當於經理級以上職 務五年以上者。 四、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者。 五、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五年以上者。 六、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