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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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3月3日

制定依據

1. 仲裁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現行法規)
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或仲裁協議,而仍進行仲裁程序
者,不得異議。
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異議,無停止仲裁程序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