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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受處分人不服保安處分處所之處置時,得經由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申 訴於監督機關。 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轉報該管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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