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受處分人不服保安處分處所之處置時,得經由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申
訴於監督機關。
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轉報該管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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