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受刑人保外醫治經核准並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釋放後,其出監日期、
保外醫治期間、嗣後展延期間及返監日期,監獄應通知指揮執行之檢察署
,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由現行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九款移列,保外醫治
    具保日期、回監等情形,監獄應使指揮執行之檢察署知悉,並報請監
    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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