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保外醫治經核准並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釋放後,其出監日期、 保外醫治期間、嗣後展延期間及返監日期,監獄應通知指揮執行之檢察署 ,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由現行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九款移列,保外醫治 具保日期、回監等情形,監獄應使指揮執行之檢察署知悉,並報請監 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