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期間,觀護人經綜合參考受監控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實施情形、警察機關查訪紀錄、執行監控之成效及其他相關資料,認無繼
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停止科技設備監控之執行。
停止執行後,如經觀護人評估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許可
繼續執行
〔立法理由〕
同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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