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於九十四年八月三日以法務部法令字第0九四一000九三0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十六條,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四日
修正發布。為符合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爰修正本辦法條文,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係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授權本部訂定,為配合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將原授權依據之第二十
條第八項條文,移列為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爰修正第一條部分文字內
容,俾利實務單位有所依循。(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刪除報請「軍事檢察
官」許可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規定,爰刪除本辦法「軍事檢察官」、
「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等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八條、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三、本辦法修正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爰修正第十六條施行日,以資明
確。(修正條文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