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應指定查閱時
間、場所,通知申請人到場查閱。
前項通知,得以電話為之,並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