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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學員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品 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均及格者,為訓練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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