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脂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
一、溶劑提油廠應設置溶劑貯桶及其貯藏場所,溶劑廠應有防爆裝置、滅
火器、消防砂等消防設備。
二、內包裝室:生產小包裝(三公斤以下包裝)產品工廠,應獨立設置內
包裝室,並裝設紗窗、紗門或空氣簾、空氣清淨器相關設備,必要時
設置殺菌裝置。(無生產小包裝者得免設置)。
三、動物性油脂工廠應設有攝氏零度以下之凍藏庫。
四、各種食用油貯槽宜為不銹鋼材質,並有原料貯槽或原料儲存專區及成
品貯槽。
食用油脂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大豆油工廠:
1.原油煉製廠:
(1)篩別機。
(2)乾燥機。
(3)粉碎機。
(4)壓扁機。
(5)烘焙機。
(6)提油機(附Miscella蒸餾器、脫脂粕之脫溶劑器、溶劑蒸氣
回收器)。
2.精製油煉製:
(1)精製大豆油工廠:
離心分離機。
脫色相關設備。
壓濾機。
真空幫浦。
預熱相關設備。
脫臭相關設備。
冷卻相關設備。
(2)大豆沙拉油工廠:同精製大豆油工廠,另宜設置冷凍室、脫
臘設備及氮氣充填設備。
(二)動物油脂工廠:
1.熱炸法原油煉製廠:
(1)切(碎)肉機。
(2)炸油鍋。
(3)油壓機。
(4)冷卻槽。
2.精製動物油脂廠:同精製大豆油工廠。
(三)人造奶油(Margarine)、脂肪抹醬(Fat spreads)及烤酥油(
Shortening)工廠:
1.一貫作業人造奶油、脂肪抹醬及烤酥油工廠:
(1)同精製大豆油工廠。
(2)乳化槽(間接加熱式)。
(3)殺菌設備。
(4)急冷捏和機(附設冷凍機)。
(5)計量器。
2.購用精製油為原料之加工廠:同一貫作業人造奶油、脂肪抹醬
及烤酥油工廠。
二、檢驗設備:
(一)原油煉製廠:應能化驗酸價等項之儀器、器具及化學藥品外,另
應購置秤量器、乾燥箱及乾燥器。
(二)精製油煉製廠:除應具備原油煉製廠檢驗設備外,尚應能化驗碘
價、過氧化價及顏色等,其主要設備如下:
1.顏色測定器。
2.秤量器。
3.恆溫箱。
4.乾燥箱。
(三)溶劑提油廠應購置溶劑殘留測定器。
(四)人造奶油、脂肪抹醬及烤酥油工廠:
1.一貫作業人造奶油、脂肪抹醬及烤酥油工廠:應具有精製油煉
製廠檢驗設備外,尚應能檢驗融點、凍點、大腸桿菌、雜菌、
含皂份等項,其主要設備如下:
(1)細菌培養、檢驗設備或其快速試驗器材(器具、儀器或設備
)。
(2)無菌室、無菌箱或微生物培養室(烤酥油工廠得免設置)。
(3)融點、凍點測定裝置。
2.購用精製油為原料之加工廠:同本款第一目原油煉製廠檢驗設
備之規定及本款第四目之一之一貫作業人造奶油、脂肪抹醬及
烤酥油工廠檢驗設備(1)至(3)之各種設備。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因現行食品加工技術日新月異,且食品工廠可自行或委外檢驗,故將
生產及檢驗設備移列為視需要得具備之設備(第二項)。
三、現行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移列為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酌修文
字。
四、考量設備並非皆使用不銹鋼材質,現行第一款第四目修正為宜為不銹
鋼材質。
五、現行第二款及第三款條文下各目均有「製煉」與「煉製」一詞,統一
調整文字為「煉製」。
六、為與時俱進,統一修正現行第二款條文下「一級」大豆油為「精製」
大豆油。
七、由於脫酸水洗屬一單元操作製程,故刪除現行第二款第一目之二下之
「脫酸機」及「水洗機」。另大豆沙拉油工廠,其冷凍室非製程必需
,故修正為宜設置冷凍室。
八、依衛福部公告訂定「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
標示規定」,爰將現行第二款第三目「人造奶油 (Margarine)烤酥
油(Shortening)工廠」名稱修正為「人造奶油 (Margarine)、脂
肪抹醬(Fat spreads)及烤酥油(Shortening)工廠」。
九、因現行皆使用殺菌設備,故現行第二款第三目之三「滅菌槽」修正為
「殺菌設備」。
十、依現行油脂工廠檢驗設備儀器使用現況,及品質檢測重點,刪除現行
第三款第一目「水分及夾雜物」;刪除第三款第二目「皂化價」、「
不皂化物」、「折射率」、「冷卻試驗」;刪除第三款第二目之一至
之三、之五及之九。
十一、因考量產業界目前普遍使用細菌培養之替代設備及相關儀器,現行
第三款第四目「細菌培養及檢驗設備」修正為「細菌培養、檢驗設
備或其快速試驗器材(器具、儀器或設備)」、「無菌室或無菌箱
」修正為「無菌室、無菌箱或微生物培養室」,且烤酥油其因產品
性質故得免設置無菌室、無菌箱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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