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補助款之使用及開發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技審會確認屬實後
  ,主管機關應終止契約,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經費挪為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開發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三、所開發之產品規格與原計畫有嚴重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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