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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不定期派員至經許可自行檢定度量衡業之生產廠場、測 試實驗室或倉儲場所執行抽測。但經連續二次無法現場取得抽測樣品者, 得至經銷場所執行抽測。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以資語意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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