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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會員應與集管團體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集管團體管理。 會員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之權利,並有繳 納管理費及會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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