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就憑證機構執行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提供之服務,得視需要進行查
核,憑證機構應予配合。
前項查核,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數位簽章憑證具有辨識簽署人身分及電子文件真偽之功能,憑證
    機構為關鍵數位信任服務提供者之一,為確保憑證機構遵循本法第十
    二條第二項資訊揭露義務,並在憑證實務作業基準經主管機關許可後
    ,如實依該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提供服務,爰增訂第一項規定,以強化
    主管機關對憑證機構之監理。
三、鑒於憑證實務作業涉及技術專業,主管機關得衡量查核量能,選擇自
    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執行查核,爰訂定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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