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泉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溫泉區時,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之溫泉得輔導及獎
  勵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其輔導及獎勵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
  委員會定之。
  於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溫泉事業,其聘僱員工十人以上者,應聘僱十分之
  一以上原住民。
  本法施行前,於原住民族地區已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
  件之業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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