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鐵路與道路相交處,應視通過交通量之多寡,設置立體交叉或平交道。
前項鐵路立體交叉與平交道防護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新設、變更、
廢除、設置基準、費用分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