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01號令修正公布第68 條、第68條之1;增訂第68條之2、第68條之3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鐵路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47年1月3日總統(四七)臺總字第75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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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48年1月21日總統(四八)臺總字第348號令修正公布第54條及第5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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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7年7月26日總統(六七)臺統(一)義字第2622號令修正公布全文7 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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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 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099070號令修正公布第29條 、第42條、第43條、第66條、第6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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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2年6月25日總統(92)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4890號令修正公布第 5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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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96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34條之1、第67條之 1、第67條之2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63條所列 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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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268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第8條、第14條 、第16條、第18條、第21條、第38條、第40條、第41條、第45條、第46條、第61條、第62條 至第65條、第67條至第67條之2、第70條至第72條;增訂第44條之1、第55條之1、第56條之1 至第56條之5、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5、第66條之1、第68條之 1;刪除第11條、第56條、第 73條、第7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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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291號令修正公布第62 條、第65條、第70條、第7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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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53571號令修正公布第40 條、第56條之4、第56條之5;增訂第1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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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246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20條、第32條、第34條之1、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第56條之5、 第57條、第66條之1、第67條、第67條之2、第70條;增訂第21條之1、第4 7條之1、第56條之6;刪除第2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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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01號令修正公布第68 條、第68條之1;增訂第68條之2、第68條之3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功
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
,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
    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範圍,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
擅自占用、破壞鐵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移送偵辦外
,並應通知行為人或其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
償。
依第七條規定編為鐵路使用之土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
後,仍擅自建築者,鐵路得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
    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