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構應評估正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依鐵路之系統特性設置適當之
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其於高速鐵路至少應包括下
列項目:
一、地震、強風、豪雨等天然災害之偵測設施。
二、橋梁、隧道等重要結構之安全檢測措施。
三、機電系統安全偵測設施。
四、隧道洞口、路塹邊坡經評估分析有落石與土石流潛能時,應設計適當
之監測裝置與防護設施。
五、軌道斷軌偵測設施。
鐵路機構應就前項規定事項之危險應變處理訂定行車運轉作業規定,並報
交通部鐵道局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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